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范小平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4141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切实加强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组通字〔2003〕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鲁组字〔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照”),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纪委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如果是涉密人员,还需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首次申领或换发因私证照需领导干部个人提出申领或换发因私证照的申请,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如果是涉密人员,还需保密办公室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办理的函。领导干部的因私证照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

第五条 首次申领或换发因私证照的领导干部,需在因私证照发放后10日内交党委组织部;新提任的领导干部,须在任职后10日内将持有的因私证照交党委组织部;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在返回后10日内,将所持有的因私证照交党委组织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完成后,可以在出国(境)前15日内,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因私证照。如需提前办理签证等出国(境)手续,可以提前领取,完成后且离出国(境)时间超过10日以上的,仍需将因私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只能利用节假日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每次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领导干部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1年以上,其中因私出国(境)旅游,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说明事由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严禁在国(境)外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有关国际准则。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2.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

3.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

4.弄虚作假,骗取因私证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将因私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的;

6.违反外事纪律的;

7.违反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出国(境)前和返回学校后,科级干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